【全球热闻】瑟瑟发抖!全国首例,判赔5.7亿!5大顶级律所齐聚…律所10%连带责任!

来源:IPO合规智库时间:2023-06-17 04:35:45

判赔5.7亿!全国首例ABS欺诈发行案审结,券商100%,评级、律所10%连带责任!5大律所齐聚一份判决书

来源:梧桐树下v 文/梧桐火心


【资料图】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7亿余元,四家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华泰联合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承担30%、10%、10%的连带赔偿责任。有意思的是,这一份判决书,出现了国内5大律师事务所:原告邮蓄银行代理律师来自北京天同、3家被告上海富诚海富通、中诚信、华泰联合证券代理律师分别来自上海方达、上海锦天城、北京中伦。另外,被告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来自金杜上海分所。

据了解,该案存在几大争议点:

1、该案是否适用《证券法》?

据了解分析,案涉资产支持证券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还支持,由证券公司的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发行的标准化权利凭证,其具有可转让性、投资性、风险性的特点,系证券的一种......应当适用2014年《证券法》。

2、华泰证券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分析,华泰证券公司被认为作为案涉专项计划的证券服务机构,事实上承担了证券发行阶段管理人的主要职责。该案中,华泰证券公司未审慎、全面进行尽职调查,未能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应对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海富通资管公司对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海富通资管公司违反了管理人应对重大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真实披露的职责、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但因其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基础资产的信息,是由原始权益人提供并由华泰证券等中介机构核查,海富通资管公司具有信息披露通道的属性,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同时考虑责任承担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各方过错程度,海富通资管公司被判对灯都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金杜律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金杜律所被判对灯都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中诚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中诚信公司被判对灯都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该案涉《专项计划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灯都公司等有关的重要信息严重不实。灯都公司欺诈发行案涉资产支持证券,原告由此作出投资决定并遭受了实际损失。

其中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30%、10%、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判决书图片来源:微博“翁齐斌法之视界”

案号:(2020)沪74民初1801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所:北京天同、上海方达、北京金杜、上海锦天城、北京中伦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都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其余四家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

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面值共计9.67亿的优先级证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分别为案涉证券的法律顾问、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2016年11月,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证券到期后,原告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本案五被告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原告认为上述五被告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遂诉至我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附:上交所关于对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附:江苏证监局对本案五被告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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