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敏
《华夏时报》记者独家获悉,7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征集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相关建议的函》表示,为总结保险机构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时遇到的难点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会专委会(下称“财会专委会”)前期面向常委单位征集偿二代二期规则实施难点,形成《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对策建议(征求意见稿)》报告。
据了解,偿二代二期工程对上市保险公司的影响总体可控,其中预计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行有限,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面临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仍将明显高于100%和50%的监管要求;今年以来,已有不少保险公司在忙于增资扩股,以提升偿付能力。与此同时,选择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险企也不在少数。后续部分业务激进、投资激进的中小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偿付能力大幅下滑的情况,将因资本不足而出现资本补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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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偿二代二期具体规则的执行难点,财会专委会总结了15点,具体包括保险公司外源资本补充的需求提高然而受限较多;偿二代二期规则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过快;相互保险组织在资本补充形式及规模方面劣势较大;财产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快速上升;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受到挑战;公司关键财务指标存在披露口径不一致;修正共保合同集中度风险的确认口径和风险暴露的计量标准不匹配;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统计范围难以操作;贷款五级分类和保险五级分类两个指标存在差异资本规划报告的审议披露问题;压力测试规则较为复杂且测算方式难度较大;保险集团资本规划、压力测试报送时间过紧;保险公司季度快报的截止时间较紧;现行SARMRA要求不完全适用于相互制保险公司。
对于上述执行难点,财会专委会也总结了15点建议,主要包括建议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上市、发行资本补充债、永续债等的审批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取消或放松保险公司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的审批,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同时,建议修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中“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5%”的相关规定,适当调高计入核心资本保单未来盈余的比例上限(至少到50%以上),或给予寿险行业中小型保险公司充分的过渡期限;对风险处置类保险公司执行“一司一策”政策,并纳入整体风险处置。
考虑到中小型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组织在外源性核心资本补充难度较大,鼓励其通过开展长期寿险业务提升内源性资本贡献,避免因偿二代二期政策调整,增加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风险,或影响风险处置类保险公司执行风险处置的进程和成效。
此外,针对相互保险组织,财会专委会建议修订《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允许相互保险组织通过定向发行资本补充工具补充核心资本。促进相互保险组织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以会员为中心的经营独立性。
针对财产险公司,财会专委会建议监管机构考虑其转型过程中财产险保费规模增长趋势,尤其针对公司承保的重大的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基建项目,对具体项目保额设置折算系数,减轻保险公司的资本压力。
为真实反映固定收益类资产穿透后利率风险,对于非标资产采取逐案穿透分析,对于在非标合同中明确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同时底层资产符合“贷款类资产、有明确的还本付息计划、利率固定且非浮动”,则满足计量(对冲)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的要求。
财会专委会还建议监管机构尽快研究基于偿付能力负债评估如何与新会计准则下核算方法兼容统一的方案,使得公司能够通过统一的资产负债匹配策略同时对会计净资产和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管理,更好的推动公司进行有效资产负债管理。
考虑到相同指标披露不同口径信息而给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可能产生困扰或误导,并且不利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考核评价,建议监管机构给予一定的披露自由度,运行上市保险公司及子公司自行选择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主要财务指标的披露口径。
针对相互保险组织,财会专委会建议制定具有相互制特色的SARMRA评估标准。制定前给予相互保险组织一定的过渡期政策,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原则,相互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结果仅用于监管机构掌握相互保险组织的相关动态,不需要披露,同时不作为其偿付能力核算的依据等。
编辑:孟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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