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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过错一方离婚的判决是依据法院认定是否具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定,如果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的,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会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三到六个月才能判决,且判离还需要满足双方感情破裂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且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结时间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时间为三个月。
三、起诉离婚一般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应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是应当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找法网提醒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时,其原告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由原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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